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秩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桃秩字第221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被移送人   張桂鳴
被移送人   董慶君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8年11月21日園警分刑社字第108003132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桂鳴、董慶君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各處罰鍰
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8年11月11日下午3時至4時許。
㈡地點:桃園市○○區○○路○○○號。
㈢行為:吸食迷幻物品氧化亞氮(俗稱笑氣)。
二、證據:
㈠被移送人張桂鳴、董慶君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扣案鋼瓶4個及氣球2個。
㈢查獲現場照片。
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3日以下
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
1款定有明文。查笑氣(氧化亞氮)具有輕微麻醉作用,有
迷幻效果,然並非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所列管之麻醉藥品,屬
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核被移送人所為,已違反
前揭規定,應依法處罰。審酌被移送人違序之動機、手段、
查獲後坦承之態度、智識能力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扣案之鋼瓶及氣球,並無事證顯示係被移送人所有,故不諭
知沒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書記官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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