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調字第9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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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調字第944號
聲 請 人  朱運平
相 對 人  王綺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移
送前來,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訴外人 王縉帛 之債權人,相對人與
王縉帛同為被繼承人 王生宗 之繼承人,然相對人竟趁王縉帛
在監服刑時,私自將王縉帛之遺產應繼分登記於相對人名下
,爰依民法第242條、第767條第1項規定,代位王縉帛請
求相對人將遺產依應繼分比例移轉登記予王縉帛,並由聲請
人代為受領等語。
三、經查,依聲請人之聲請意旨,係主張被繼承人王生宗之繼承
人間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無效,依民法第242條、第767條
第1項代位王縉帛請求返還所有物,其主張之性質上包含確
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之確認訴訟,此部分應以判決認定之,
尚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本件調解之聲
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不能調解,依首揭規定,應逕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書記官吳雪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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