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嘉簡字第7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嘉簡字第76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泰源(原名蘇士翔)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百零一年度撤緩偵字第七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蘇泰源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補充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簡易庭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書記官張菀純附記本判決論罪之法條全文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