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5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 陳明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具體說明聲請人於95年10月2日自美食家食材通路股份有限公司離職後,為何仍答應銀行公會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每月還款新臺幣(以下同)22,343元之協商條件?當時如何預估家庭生活開銷?計劃如何支應?
二、陳報聲請人本人暨配偶 楊定益 目前有無工作?所任職務種類?薪資數額?並陳明二人是否均領取失業給付?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每月租賃房屋支出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應具體說明聲請人之子 楊世煒 究係自何時起接受單純性活動與注意力障礙伴有過動行為之職能治療?就醫頻率?並提出相關診斷證明、醫療費用支出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朱耀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書記官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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