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 律師被告乙○○上列原告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本院九十七年度交易字第八一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殯葬費、扶養費及精神慰撫金,總計金額達新臺幣三百六十二萬二千二百六十二元,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法官黃怡瑜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