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交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因肇事遺棄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原告丙○○
乙○○被告甲○○
國鑫佳星食品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丁○○上列原告二人因被告甲○○肇事遺棄等案件(本院九十七年度交訴字第二五號)對被告二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二人請求被告二人連帶給付殯葬費、扶養費、司法規費、被害人 林明正 死亡前之醫療費用、處理被害人殯葬事宜之交通費、被害人所騎乘機車之損壞損失、戶政規費、增加生活開支以及非財產損害,總計新臺幣一千萬元,核其金額龐大且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法官黃怡瑜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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