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49號異議人丁○○相對人甲○○
乙○○丙○○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民國97年7月10日所為之97年度司促字第5305號民事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但支付命令之異議仍適用第518條及第519條之規定。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項裁定,應敘明理由,並送達於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定有明文。
二、本件支付命令聲請人即異議人(下稱異議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查,異議人向本院非訟中心提出聲請時,僅提出本院96年度裁全聲更字第1號、96年度裁全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合夥協議書、清算表等影本資料,主張相對人等有合夥債務尚未清償,惟異議人所提出之文件尚無法釋明其與相對人等間確有合夥債權存在,雖經本院非訟中心於97年6月9日通知異議人補正請求各筆金額之利息起算日暨其依據,前開通知亦已於同年6月11日合法送達異議人,異議人雖於同年6月16日具狀補正,惟仍未具體表明請求之各筆債權金額利息如何計算及其據以請求之依據,致無從審查其債權是否真正、業已清償有無不明,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乃於97年7月10日以97年度司促字第5305號民事裁定駁回異議人之支付命令之聲請,該裁定難謂於法未洽。從而,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開裁定駁回聲請異議人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並無違誤,異議人就該裁定提出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盧麗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