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4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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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40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曹震東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曹震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曹震東因犯強盜罪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上更二字第83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嗣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臺上字第1323號判決駁回第三審上訴確定在案。受刑人於民國99年5月10日入監服刑,嗣於100年10月21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既經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0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00125972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出獄在案,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許永煌法官趙文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品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