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3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進宅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進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進宅因詐欺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2年度易字第50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上訴後,經本院以92年度上易字第324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下同)99年10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0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0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00126487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許文章法官高玉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