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3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小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等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小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小芳因強盜等罪案件,經本院92年度上訴字第340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並經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065號駁回上訴確定。於93年8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0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0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001263
7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孫惠琳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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