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9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南投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羈押在案,惟被告並無逃亡之意,且現有固定居所與工作,為此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偵查案號: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五四一號;本院繫屬案號: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三三號),本院前經訊問被告後,認其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應予羈押,裁定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日起羈押在案。被告固以上情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本院審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傳拘無著,經發布通緝後始行到案,顯有逃亡事實,而本院就被告所涉上述施用毒品案件部分,業已於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改依簡式審理程序辯論終結,並定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九日十六時整宣判,是為保全後續程序之進行,本案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茲被告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仍無解於其有逃亡之虞之事實,故本院認前開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從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立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