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4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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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4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迺瑋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迺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迺瑋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9號判處徒刑,其中偽造文書罪有期徒刑1年2月、詐欺罪有期徒刑5月確定,其餘詐欺等四罪,上訴後,經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2620號及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1428號,先後駁回上訴確定,其上開共六罪並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117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9年3月10日送監執行,法務部於100年10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0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00126377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朱瑞娟法官王復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