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459號聲請人 余致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春美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CH346765)一紙之原本到院。
三、請提出相對人廖春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