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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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441號聲請人 盧俊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富順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請更正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CH773128、CH773129、CH
773130、CH773131、CH773133、CH773134、CH773135、CH773136、CH773137、CH773139、CH773140、CH773141、CH7731
44、CH773150、CH773151、CH773152、CH773154、CH773159、CH773161、CH773162、CH634326、CH634327、CH634328、CH634329、CH634330、CH634331、CH634332、CH634333、CH634334、CH634336、CH634338、CH634340、CH634341)三十三紙之提示日。(不得早於各本票之發票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