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447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萬聚工程有限公司、 陳國華 、 方櫻珠 及邱晨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請提出本件聲請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95萬元)一紙之原本到院。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