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196號原告 陳秀月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 律師被告 黃明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如附件一所示之事項,如有相關證據請一併提出。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提出答辯狀,載明如附件二所示之事項,如有相關證據請一併提出。
理由
一、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又應通知他造使為準備之事項,有未記載於訴狀者,當事人應於他造得就該事項進行準備所必要之期間內,提出記載該事項之準備書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前段、第267條第2項規定即明。又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當事人未依第268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當事人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法院得準用第276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第268條之2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因有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之情形,茲依前開規定,限兩造各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書狀,載明如主文所示事項,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第2項、第26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書記官劉家慶附件一: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現有財產中,屬於婚前財產者。
二、原告現負債務,及其中屬於婚前債務者。
三、就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巷○號房地之鑑價,陳報鑑定單位或鑑定人。
四、就被告之股票、存款或及其他財產之存在、內容與價值提出調查證據之聲請。
附件二:被告應提出答辯狀陳報之事項
一、被告現有財產中,屬於婚前財產者。
二、被告現負債務,及其中屬於婚前債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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