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家暫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暫字第61號相對人 張普元 代理人 李金澤 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照間 因本院一○六年度家暫字第六一號暫時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八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