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3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222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6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朱耀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淑芳┌───────────────────────────────────────────────┐│本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230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1│ 邱明鈺 │邱明鈺│95年9月1日││300,000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