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投交簡字第5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投交簡字第5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投交簡字第52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7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新臺幣柒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罰金新臺幣叁萬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甲○○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應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及第7條第1、2項,減其罰金金額2分之1,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按:即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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