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98號聲請人甲○○
樓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151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月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