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109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益連 上訴人因102年度勞訴字第109號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3,767,0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7,4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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