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抗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60號抗告人 侯逸成 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李玲玲 複代理人 黃秋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
3月3日本院103年度司拍字第6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雖有提供如附表1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相對人,惟擔保之債務應係特定單筆金額,而非擔保訴外人 王聰吉 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亦非如附表2之15筆借款。
另抗告人不知相對人與王聰吉間放款之始末,原審於裁定前亦未通知抗告人陳述意見,原裁定程序及實體認定均有違誤,為此,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並駁回相對人之聲請等語。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
三、本件相對人主張王聰吉基於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之身份積欠相對人如附表2所示15筆債務,並以抗告人所有之系爭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為擔保,惟清償期屆至後,王聰吉未依約清償等情,業據相對人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放款借據、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3165號及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386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各1份為佐。依相對人提出之上開證據為形式審查,堪認本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是以,原裁定據此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即無不合。又按依土地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土地法第43條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經登記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約、保證」,有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附卷(見原審卷第9頁~第12頁),抗告人主張系爭抵押權係擔保特定單筆債務金額,與上開登記內容不符,且亦未提出相關事證為憑,容非可採。又原審於裁定前,已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抗告人表示意見,亦有通知函稿、送達回證在卷可考(見原審卷第31頁、第34頁),由此,抗告人以原審於裁定前未通知其陳述意見云云,亦不足採。從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又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前項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及同法第2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抗告業經駁回在案,本院自應予確定訴訟費用額。茲因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除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外,未有其餘訴訟費用之支出。是以,本件應由抗告人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蘇姿月
法官邱泰錄法官王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再為抗告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書記官莊永利┌─────────────────────────────────┐│附表1:│├─┬─────────────────┬─┬─────┬─────┤│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市○○○區○○○段│51-2│建│87.08│全部│└─┴───┴───┴────┴────┴─┴─────┴─────┘┌─┬───┬────┬────┬──────┬─────────────┬───┐│編│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號││││建築材料及房├──────┬──────┤圍││││││屋層數│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452│高雄市小│高雄市小│4層鋼筋混凝│一層41.74│陽台35.01│全部││││港區坪頂│港區高坪│土造│二層41.26│雨遮9.56│││││段51-2號│六十六路││三層41.26│││││││57號││四層29.26│││││││││合計15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