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798號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 律師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訴訟代理人 谷湘儀 律師
林盈瑩 律師被告 陳松柱 訴訟代理人 林玉芬 律師
邱晃泉 律師被告 張月瓊
許金龍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梅玉東 律師
吳啟孝 律師上三人共同複代理人 謝政曄 被告 林祖德 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 律師
蔡鈞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段中關於被告許金龍應給付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貳拾叁萬貳仟元」;事實及理由段貳、四、㈧第2點中關於被告許金龍有受領系爭獎勵金28萬2000元,並已返還其中5萬元,故「尚餘22萬2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尚餘23萬2000元」;事實及理由段貳、五中關於金聯公司依據委任關係之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請求被告陳松柱、林祖德、張月瓊、許金龍各返還系爭獎勵金1304萬7200元、996萬1180元、225萬6000元、「22萬2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3萬2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國增
法官張宇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書記官王妤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