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緝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緝字第7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志青選任辯護人鄭國安律師、郭宗塘律師、 李建宏 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9年度偵字第2819
0號、90年度偵字第684號、第24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志青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葉志青因常業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竊盜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係經逃亡大陸後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為其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羈押在案。茲被告因違反護照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洽借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並於民國103年4月1日入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執峰字第4392號執行指揮書附卷可稽,則被告既因另案入監執行,原羈押原因即為消滅,依法應即撤銷羈押。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張谷瑛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書記官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