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83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高鳳惠 上列反訴原告於民國103年2月10日提起反訴,惟未據繳納反訴之裁判費。反訴原告反訴聲明第一項為「確認兩造之被繼承人 高漢宗 與被告 高相文 間就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之贈與關係不存在,上開土地為被繼承人高漢宗之遺產。」,此部分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6萬1,330元【計算式: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之公告現值2,300元/㎡面積1,330㎡贈與之權利範圍100分之87=266萬1,330元】;反訴原告反訴聲明第二項為「兩造繼承被繼承人高漢宗所遺遺產,准予分割…」等語,此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項規定,不另徵收裁判費;反訴原告反訴聲明第三項為「原告及反訴被告高相文應將其就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由臺南市新化地政事務所於民國97年…設定登記之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800萬元…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等語,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雖為800萬元,惟所供擔保土地之價額為305萬9,000元【計算式: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之公告現值2,300元/㎡面積1,330㎡設定權利範圍全部=305萬9,000元】。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305萬9,000元。
綜上,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共核定為572萬0,33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7,727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書記官曾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