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109號原告 張益連 被告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簡稱)法定代理人 王永壯 訴訟代理人 王國忠
蔡博涼 陳俊安
參加人 煒盛 廢水處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豪 訴訟代理人 孫寅 律師
蔡宜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3年1月27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言詞辯論。
二、本件係原告聲請再開辯論。原告於聲請再開辯論狀中並未敘明聲請再開辯論希望調查之證據為何,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對於兩造間有僱傭關係存在部分提出相關證據以供本院調查及審酌。
三、請被告提出民國102年9月30日民事答辯暨告知訴訟聲請狀繕本送達原告之證明,如未能提出,請儘速再行送達上開書狀予原告,並將送達證明檢送本院。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