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72號原告 林萬益
張素招 被告 粘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書記官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