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22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相對人 田國富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緣債務人田國富分別向債權人(1)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整,於領取放款時訂立借據暨約定書等為據,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05年5月16日起至115年5月16日止,約定利息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2.75%(目前合計為年利率1.07%+2.75%=3.82%)機動計算【借據第二條】;(2)借款800萬元整,並訂立借據暨約定書等為據,借款期間自105年5月12日起至120年5月12日止,約定利息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1.25%(目前合計為年利率1.07%+1.25=2.32%)機動計息。如指標利率調整時,均願比照機動調整【借據第二條】;(3)辦理額度放款600萬元整,並訂立授信契約書等為據,約定額度內以動用額度申請書可隨時辦理貸放,借款期間自105年5月16日起至106年5月16日止,相對人田國富於期間貸放600萬元整,約定利息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1.25%(目前合計為年利率1.07%+1.25=2.32%)機動計算。如指標利率調整時,均願比照機動調整【動用額度申請書第三條】;以上放款並約定應按月繳納本息或利息,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並按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查債務人田國富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前述借款,於105年5月10日設定本金最高限額1,800萬元整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復有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借據等文件可稽。詎債務人田國富自105年11月12日起不依約定繳納,雖旋經催告債務人,仍未全數清償,依所簽訂借據暨約定書第五條第(六)款之約定,於【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權人得對其所負一切債務主張視同到期,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計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14,735,017元整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各一份、借據二份、授信契約書、動用額度申請書、交易明細查詢各一份(以上均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6年2月6日新院千民政106司拍22字第02807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雖於106年2月14日陳述經與聲請人協商:先繳一期暫緩執行襄理同意等語云云。惟經本院將該陳述轉知聲請人後其於106年3月13日回覆請求繼續執行,此有聲請人106年3月13日之e-mail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智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