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交易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易字第26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旻廷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
260號,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偵查案號:105年度偵字第648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有明文規定。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鍾旻廷不服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260號判決,上開判決係於民國106年1月5日送達於被告之住所即新竹縣○○鎮○○里○鄰○○街○○○號2樓,有送達證書乙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3頁),而上訴人雖於上訴期間屆滿前即106年1月11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任何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本院遂於106年2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3月1日送達於被告之上開住居所,此有送達證書乙份在卷可佐(本院卷第75頁)。而上開裁定送達發生效力後起算7日期間之末日為106年3月8日,經加計在途期間2日為106年3月10日,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已逾補正期間,依上開說明,顯屬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