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21號聲請人即被告 簡思嘉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度訴字第977號),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本件同案被告 陳姿璇 已交保在外,實無繼續羈押伊之必要,伊開庭時所言句句屬實,且已入監7個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等規定,聲請撤銷羈押云云。
二、經查,被告簡思嘉已於民國105年11月18日入監執行他案之刑罰,且本案經本院於105年12月7日以105年度訴字第977號判決後,被告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280號審理中。簡言之,被告並非本院羈押之人犯,其聲請撤銷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李美燕法官陳苑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佩珊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