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簡字第4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4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四四四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三七七號),本院逕以簡易處刑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伍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許兆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
書記官洪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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