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九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光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登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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