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188號原告 詹雲晴 被告 李聖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0年07月11日裁定命原告應於五日內補正。查該項裁定已於100年07月15日送達原告(註:寄存中埔分局三和派出所),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家事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書記官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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