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2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2886號聲請人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亮 丞相對人 劉耀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耀棊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乙紙。
二、相對人劉耀棊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