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2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2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2771號聲請人 楊黃麗華 相對人 黃淑芳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1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0年度司票字第277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台幣)││││├──┼──────┼────┼───┼──────┼────┤│001│87年4月5日│20,000元│未載│87年4月5日│203257│├──┼──────┼────┼───┼──────┼────┤│002│87年4月5日│20,000元│未載│87年4月5日│203258│├──┼──────┼────┼───┼──────┼────┤│003│87年4月5日│20,000元│未載│87年4月5日│203259│├──┼──────┼────┼───┼──────┼────┤│004│87年4月15日│20,000元│未載│87年4月15日│203260│├──┼──────┼────┼───┼──────┼────┤│005│87年4月5日│20,000元│未載│87年4月5日│203261│├──┼──────┼────┼───┼──────┼────┤│006│87年4月5日│20,000元│未載│87年4月5日│203262│├──┼──────┼────┼───┼──────┼────┤│007│87年4月5日│20,000元│未載│87年4月5日│203263│├──┼──────┼────┼───┼──────┼────┤│008│87年4月5日│20,000元│未載│87年4月5日│203264│├──┼──────┼────┼───┼──────┼────┤│009│87年4月5日│20,000元│未載│87年4月5日│203265│├──┼──────┼────┼───┼──────┼────┤│010│87年4月5日│20,000元│未載│87年4月5日│203266│├──┼──────┼────┼───┼──────┼────┤│011│87年4月5日│20,000元│未載│87年4月5日│203267│├──┼──────┼────┼───┼──────┼────┤│012│87年4月5日│20,000元│未載│87年4月5日│203268│├──┼──────┼────┼───┼──────┼────┤│013│87年4月5日│20,000元│未載│87年4月5日│203269│├──┼──────┼────┼───┼──────┼────┤│014│87年4月5日│20,000元│未載│87年4月5日│203270│├──┼──────┼────┼───┼──────┼────┤│015│87年4月5日│20,000元│未載│87年4月5日│203383│├──┼──────┼────┼───┼──────┼────┤│016│87年4月5日│20,000元│未載│87年4月5日│203385│├──┼──────┼────┼───┼──────┼────┤│017│87年4月5日│20,000元│未載│87年4月5日│203386│├──┼──────┼────┼───┼──────┼────┤│018│87年4月5日│20,000元│未載│87年4月5日│203387│├──┼──────┼────┼───┼──────┼────┤│019│87年4月5日│20,000元│未載│87年4月5日│203388│├──┼──────┼────┼───┼──────┼────┤│020│87年4月5日│20,000元│未載│87年4月5日│203389│├──┼──────┼────┼───┼──────┼────┤│021│87年4月5日│20,000元│未載│87年4月5日│203390│├──┼──────┼────┼───┼──────┼────┤│022│87年4月5日│20,000元│未載│87年4月5日│203391│├──┼──────┼────┼───┼──────┼────┤│023│87年4月5日│20,000元│未載│87年4月5日│203392│├──┼──────┼────┼───┼──────┼────┤│024│87年4月5日│20,000元│未載│87年4月5日│203393│├──┼──────┼────┼───┼──────┼────┤│025│87年4月5日│20,000元│未載│87年4月5日│203394│├──┼──────┼────┼───┼──────┼────┤│026│87年4月5日│20,000元│未載│87年4月5日│203395│├──┼──────┼────┼───┼──────┼────┤│027│87年4月5日│20,000元│未載│87年4月5日│203396│├──┼──────┼────┼───┼──────┼────┤│028│87年4月5日│20,000元│未載│87年4月5日│203397│├──┼──────┼────┼───┼──────┼────┤│029│87年4月5日│20,000元│未載│87年4月5日│203398│├──┼──────┼────┼───┼──────┼────┤│030│87年4月5日│20,000元│未載│87年4月5日│203399│├──┼──────┼────┼───┼──────┼────┤│031│87年4月5日│20,000元│未載│87年4月5日│203400│└──┴──────┴────┴───┴──────┴────┘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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