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更(一)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3年度上更㈠字第63號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與乙○○間因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0000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854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陳賢慧法官盧江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智惠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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