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9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9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在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贓物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郭同奇法官姚勳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A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贓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4.5.底│93.12.-94.2.16│94.21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4年偵字第9970號│94年毒偵字第1220號│94年毒偵字第1220號│├─┬──────┼──────────┼───────────┼──────────┤││法院│台中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易字第1466號│94上訴字第1386號│94上訴字第1386號││實││││││審├──────┼──────────┼───────────┼──────────┤││判決日期│94.8.23│94.9.1│94.9.1│├─┼──────┼──────────┼───────────┼──────────┤││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決││94年易字第1466號│94年上訴字第1386號│94年上訴字第1386號││├──────┼──────────┼───────────┼──────────┤││判決確定日期│94.06.26│94.9.22(撤回上訴)│94.9.22│├─┴──────┼──────────┼───────────┼──────────┤││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4年執字第10489號│94執字第10221號│94執字第102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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