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5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549號聲請人浦飛特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5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8月26日
書記官黃王雅寬┌───────────────────────────────────────────────────┐│支票附表:94年度催字第2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 李文慶 │第一商業銀行士林分│19,970元│UA0000000│94年1月27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