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44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尤挹華律師
郭正鵬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沈志祥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邱芬凌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乙○○、甲○○均自民國玖拾陸年柒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丙○○、乙○○、甲○○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丙○○、乙○○所犯詐欺取財罪,甲○○所犯詐欺取財罪及恐嚇取財罪之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分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第8款之規定,於民國96年4月24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7月24日起,均延長羈押2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1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方百正
法官戴韻玲法官葉啟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書記官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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