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易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252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被告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被告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EB00000000號」,應予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當事人欄被告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記載為:「EB00000000號」,係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法更正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徐美麗法官施柏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書記官魏文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