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84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聖錩 即陳俊
源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5963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84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
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