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50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崇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6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崇翔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是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二、查受刑人張崇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王奕勛附表:
┌──────┬──────────┬──────────┬──────────┬──────────┐│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年9月14日│101年3月12日│100年3月12日│101年2月13日│├──────┼──────────┼──────────┼──────────┼──────────┤│偵查機關│南投地檢100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125號│字第1458號│字第1458號│第6560號│├─┬────┼──────────┼──────────┼──────────┼──────────┤│最│法院│南投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判決字號│101年度投刑簡字第│101年度訴字第1557號│101年度訴字第1557號│101年度易第1203號││實││43號│││││審├────┼──────────┼──────────┼──────────┼──────────┤││判決日期│101年5月8日│101年7月20日│101年7月20日│101年7月18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定├────┼──────────┼──────────┼──────────┼──────────┤│判│判決字號│同上│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1年5月30日│101年8月6日│101年8月6日│101年8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是│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1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220號│第9347號(編號2-3應│第9347號(編號2-3應│第9530號││││執行有期徒刑11月)│執行有期徒刑11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