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9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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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1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鴻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6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鴻文犯如附表所列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藏匿人犯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鴻文因藏匿人犯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鴻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藏匿人犯│恐嚇│││││├───────────┼──────────┼──────────┤│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月│││(已執畢)││├───────────┼──────────┼──────────┤│犯罪日期│97.08.08│96.10.12│├───────────┼──────────┼──────────┤│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第7596號│97年度偵字第26089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1244號│100年度上易字第53號││實├─────────┼──────────┼──────────┤│審│判決日期│99.03.02│100.03.30│├─┼─────────┼──────────┼──────────┤│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1244號│100年度上易字第5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03.02│100.03.3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助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921號│第471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