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6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永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6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永祿犯如附表所列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朱永祿因犯強盜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朱永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強盜│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8月│││(已發監)│(已發監)│(已發監)││││││├───────────┼──────────┼──────────┼──────────┤│犯罪日期│96.12.07│96年12月間至97年3月│97.01.08││││2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第8505號│97年度偵字第7610號│97年度偵字第7610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2040號│97年度上訴字第3140號│97年度上訴字第3140號││││││││實├─────────┼──────────┼──────────┼──────────┤│審│判決日期│99.03.16│98.10.09│98.10.09│├─┼─────────┼──────────┼──────────┼──────────┤│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3957號│100年度台上字第1754│100年度台上字第1754│││││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06.24│100.04.14│100.04.1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7998號│第5492號(編號2-3定執│第5492號(編號2-3定執││││行刑3年5月)│行刑3年5月)│││││鈞股,定刑前執行至11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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