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2年度城小字第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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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城小字第53號
原 告 董進德
原告因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念欣 發支付命令(本
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4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71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許志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