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補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533號
原   告  張廣財
訴訟代理人  劉衡慶  律師
       曾冠銓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伊士曼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份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3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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