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533號
原 告 張廣財
訴訟代理人 劉衡慶 律師
曾冠銓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伊士曼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份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3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