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284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豐原分行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聲請人公司正確全稱,並提出與名稱相符之公司大小章(不得以職銜章代替)。
二、請具狀陳報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