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金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金字第16號上訴人 劉續鳴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慶良 因110年度金字第1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書記官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