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財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83號原告 黃楷皓 被告 黃則珪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復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0日以110年度補字第51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業於110年3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附卷可參。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士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書記官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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