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83號原告裔恆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金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15,8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4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書記官黃詩涵